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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利益博弈产业标准 专家质疑国际原则

来源: 发表于2016-07-01 收藏

当代表企业利益的专利被越来越多的引用在标准之中,产业利益、国家利益怎样平衡?对待专利之争,国际原则是否适合中国国情?



CNET科技资讯网 6月24日 北京报道(记者/张岚):饱尝技术缺失之痛的国内企业对专利费总是异常敏感。与香港东强电子集团一场有关DVD 专利费的官司,再一次让飞利浦公司走到了关注的前台。


6 月,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首席执行官Ruud Peters 在一个小型媒体活动上表示:飞利浦对DVD 专利问题非常谨慎,并有足够的耐心与相关企业去谈判,以期达成一个友好的合作关系。 但自1997年便开始的谈判,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东强电子仍拒绝支付或拒绝按飞利浦公开的授权费支付相关费用,为保护全球范围内数百家合理支付专利授权费企业的利益,飞利浦不得不选择起诉东强电子。



飞利浦与东强电子的此次纠纷只是近些年来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冰山一角。在遭遇过一次次DVD、手机专利费、高清电视、MP3专利费之争后,国内高科技企业已经意识到技术标准正在成为一些现代企业控制市场的重要手段。饱受高昂专利费困扰的国内企业纷纷拿起标准武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国际标准、EVD推荐标准、数字电视标准、数字音视频标准相继出台。



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如何处理国家标准中所涉及到的专利问题日益突出。当代表企业利益的专利被越来越多的引用在标准之中,企业利益、产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又将怎样平衡呢?



知识产权成为公司资产


在过去的25年时间里,整个市场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一方面,市场推广和制造业的全球化,导致竞争加剧、利润下降,大量的企业选择将制造业外包给低工资国家。另一方面,产品生命周期却在快速缩短,价格不断下降,而企业的研发成本却在不断增长,研发的投资回报非常困难。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了加强竞争的重要战略手段。


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首席执行官Ruud Peters认为,知识产权就是公司的资产。如今整个飞利浦公司的策略已经不在将制造作为重点关注的领域,而是把重点放在研发上,加大在研发中的投入,通过专利与技术的授权交换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有经济分析家估算,目前来自知识产权各种形式的收入正在以每年100 亿美元的速度增长,全世界范围内仅来自半导体方面的许可收入就可以达到500 到600 亿美元。


据悉,飞利浦每年都有巨大的投入用于新技术的研发。有消息称,投入研发的数字是飞利浦每年营业额的8%,大约相当于30亿欧元。而这种投入是可以直接获取回报的。据Ruud Peters介绍,从20世纪60年代飞利浦开始从事光存储技术的研究,1983年以来公司已经向数百家企业发布光存储技术的许可证。如今飞利浦每年仅来自光存储技术的专利授权费收入在2 到3 亿美元之间。


生存在知识经济时代,不重视新技术的开发企业必将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事实上,在激烈的竞争之下,专利费的收取就让中国企业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DVD专利费的收取让多少国内企业不得不利润拱手相让。


追求“卖标准”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和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重视技术研发和专利标准武器的使用。“超一流企业卖标准,一流企业卖技术,二流企业卖产品,三流企业卖劳力。”这句话的广为传播,也充分反映出政府、国内企业界对参与标准制定,主导技术发展趋势的重视程度。


但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张鹤腾指出,如果企业过分强调“卖标准”是和制定标准的初衷相违背的。国内数字音视频编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的秘书长黄铁军认为,如果过分强调“卖标准”,在标准过程中,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都尽可能多的把自己的专利加进标准里,以期获取利益,但这却是不利于产业发展的。


黄铁军告诉记者,“在国际上已经有了国际音视频标准MPEG4的同时,我们为什么还要做一个标准?就是因为看到MPEG4标准中过多引用了专利,导致标准使用费的越发不合理。”他透露,今年4月底完成公示的AVS视频标准已经能够达到与国际标准相同水平的压缩比,但视频标准中所使用到的专利也远低于国际标准所引用的专利,复杂度也比国际标准低很多。据悉,AVS视频标准总共采用了67项专利。


“标准不是完全由专利决定的,一项标准70%技术性能可以由公开技术贡献,剩下30%可以采用一些专利技术,通过不同技术路线达到。” 黄铁军说。


当然,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在标准制定中完全不采用专利也是不可能。张鹤腾表示,“国际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都在竟可能的避免专利的使用,但是我们却发现标准制定中越来越多的在使用专利,这是技术快速发展不可回避的事实。今后,专利在标准中的采用比例越来越高已经是一个趋势。”


求同存异订标准


事实上,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作为参与制定的厂商都希望能够尽可能多的把自己的专利放到标准中去,从而获利。但从标准产业化的角度看,这样做无疑是不利于标准发展的。而将标准和专利这对矛盾的共同体统一起来,成为指导行业发展的动力,很大程度上要求标准制订者能够平衡矛盾,找到一个平衡点。


据张鹤腾介绍,现在企业在结盟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很多都是竞争对手走到一起,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矛盾。但最终企业都会把这些问题解决好,制定标准过程本身就是求同存异的过程。


闪联工作组组长孙育宁也承认,标准的制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厂商相互妥协的结果。他认为,标准制定必须处理好三个利益,即:企业自身利益,产业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三个利益之间关系处理的如何将直接决定标准未来的生存空间,如果制定标准过程中过分强调单个企业自身利益的话,无论这个技术或者标准有多先进,也很难得到同行的认可。


“在整个制定标准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开、透明这种决策机制。制定标准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并且使大家意见有一个仲裁决定机制,使所有参与制定程序的人员觉得这个组织规则是公平的,这也是保证这个组织健康长期发展的很重要机制。” 孙育宁说。


RAND原则遭置疑


在国际上处理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问题通常依赖RAND原则。RAND原则即公平非歧视性原则,它被视为国际标准知识产权政策的底限。ISO、IEC、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都希望知识产权持有人能够尽合理的努力及时披露与标准提案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并倡导通过RAND原则来协调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问题。


Ruud Peters 说,飞利浦在全球收取专利使用费采取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授权许可的项目,所有地区所有厂商使用的费用都是同样的。并不会因为是否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有所区别,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必须对全球所有国家的企业做到公平。


但怎样知识产权授权能够被理解为非歧视?“合理性”的界限又在哪里?这些问题都遭到国内一些专家和企业界人士的置疑。


张鹤腾告诉记者,什么是非歧视性原则,全球同一价格么?一双鞋你在美国收10美元的授权费可能是能够被接受的,可是在中国要额外交纳10美元授权费的鞋子很可能就没有了市场。同样的,在美国收1美元的专利费是合理的,在中国收1美元的专利费可能就太高了。“全球同一价格就是合理的么?这值得商榷。” 张鹤腾说。


数字音视频编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秘书长黄铁军对RAND原则来协调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同样持有疑义,他说,“合理非歧视原则的要求是正确的,但也是远远不够的,合理弹性太大。收取合理的专利费用,但多少是合理的?是按照终端收费合理还是按照使用时间来收费合理?”


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副处长安佰生早前也指出,RAND原则对“合理”的解释弹性空间很大;标准化机构往往会声称,他们没有责任对可能成为基本知识产权的信息进行检索和确认,目前也没有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来鼓励专利持有人公开相关的信息;相关的补救措施也不完善等等。我国政府认为,在目前RAND原则不能就上述问题给出充分解决方案的情况下,WTO应该考虑到该问题对成员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就该问题相关的多边贸易政策进行探讨。


标准与专利管理办法待出


虽然目前在对国家标准中涉及到的专利问题的处理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据了解,国家标准委联合知识产权局将在今年年内出台一项有关办法,该办法将对国家标准中如何协调专利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据悉,在这一管理办法中,将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涉及专利,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反对涉及专利”的规定。其中,推荐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专利必须是难以替代的技术,即:核心专利,并且不存在其他拒绝涉及该专利实质性的理由。


该管理办法同时会明确,对国家标准所涉及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利人的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必须是专利权利人许可实施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免费使用其专利;或专利权利人同意以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与期限,许可实施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使用其专利。对于处于专利申请期阶段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标准工作组也必须得到专利申请人的书面证明,即:同意在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以上述方式之一许可实施其专利。


该管理办法将明确规定,若未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涉及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国家标准暂不批准发布;若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之后,发现标准中涉及有关专利且专利权利人未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要求请专利权利人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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